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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5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钟兆伟与阎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兆伟,阎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5166号原告钟兆伟,男,1970年5月15日生,满族,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五象新区。委托代理人常勇,男,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阎宏伟,男,1967年10月24日生,满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兆伟与被告阎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被告阎宏伟因犯诈骗罪被处以刑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依据民诉法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郝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