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5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钟兆伟与阎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兆伟,阎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5166号原告钟兆伟,男,1970年5月15日生,满族,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五象新区。委托代理人常勇,男,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阎宏伟,男,1967年10月24日生,满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兆伟与被告阎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被告阎宏伟因犯诈骗罪被处以刑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依据民诉法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郝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