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101号原告:宋某,女,1984年3月3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徐某,男,1983年7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原告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7月20日,原告宋某提出对被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撤回对徐某的起诉。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