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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权永红与浚县小河镇权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永红,浚县小河镇权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621执恢148号 申请执行人权永红,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浚县小河镇权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权七堂,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权永红与被执行人浚县小河镇权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海   军 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高同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飞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