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余江涛、涂继承等与淦家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江涛,涂继承,淦家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962号原告:余江涛,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涂继承,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淦家渭,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余江涛、涂继承与被告淦家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两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江涛、涂继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元(原告余江涛已预交),由原告余江涛负担。审判员 胡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