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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余江涛、涂继承等与淦家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江涛,涂继承,淦家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962号原告:余江涛,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涂继承,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淦家渭,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余江涛、涂继承与被告淦家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两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江涛、涂继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元(原告余江涛已预交),由原告余江涛负担。审判员  胡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