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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复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郑州���封石油分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景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复74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少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景金峰,男,汉族,1963年7月28日出生。复议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执异1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景金峰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行依据为(2008)登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给原告景金锋伤残津贴(1128.08元的75%)。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终结执行是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是否应该终结执行,执行人员要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内容、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是执行员行使实施权的具体体现,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2009年11月25日,复议人为景金锋补缴了工伤保险费,2009年12月至2017年2月,工伤保险基金以递增方式向景金锋支付伤残津贴至2070元/月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伤残津贴由���伤保险基金支付。景金锋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同时执行法院从复议人银行账户上划取总计77887.7元的款项,严重侵害复议人合法权益,复议人提出终结执行被执行法院驳回,故请求撤销(2017)豫0185执异14号裁定,并终结(2017)豫0185执33号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提出复议的主要原因是其已为申请执行人补缴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机构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伤残津贴。复议人认为伤残津贴应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其已不负有支付义务,该异议请求实质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提出的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处理,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的范围。执行法院严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扣划复议人银行账户内款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执异14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司晓营审判员  张 迎审判员  朱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