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武彬与武庆磊、霍邱县龙潭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彬,武庆磊,霍邱县龙潭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214号原告:武彬,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庆磊,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霍邱县,系武彬儿子。被告:霍邱县龙潭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15310445-X。法定代表人:罗新伍,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军民中路35号,注册号341522000003918(1-1)。负责人:周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书周,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彬与被告武庆磊、霍邱县龙潭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龙潭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霍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彬及其诉讼代理人丁向虎、被告武庆磊、被告人保财险霍邱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书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潭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保财险霍邱支公司赔偿原告武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75655.1元,超出保险的部分由被告武庆磊、龙潭运输公司承担;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4日15时许,武庆磊驾驶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风力发电机主机等货物,在湖北市大悟县芳新线准备送至工地基站安装时,因雨天坡陡路滑及浓雾等原因,车辆右侧车门撞到山崖上被撞开,武彬从右侧车门被甩到沟坎里,车辆冲下左边悬崖。武庆磊在车内受伤,车辆及货物损失。皖N×××××车辆挂户在龙潭运输公司名下,在人保财险霍邱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座)等。武彬提供如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2、湖北省大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出警记录复印件(2017年7月5日补充提交原件),证明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原因等,系驾驶员武庆磊造成的单方事故。3、第一被告的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第一被告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该车辆登记在第二被告名下。4、保险单,证明第二被告将车辆在第三被告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险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5、湖北省大悟县人民医院收费票据、用药清单,证明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天数、支付医药费等情况。6、湖北省大悟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和出院记录等,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手术等情况。7、安徽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票,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和“三期”,花去鉴定费2100元。8、原告户口簿、驾驶证、村委会证明和挂户合同,证明原告虽系农业人口,但一直生活在龙潭××镇,从事车辆运输业务。武庆磊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属实,车辆下坡时原告从副驾驶车门被甩出,武庆磊在车内受伤。原告的损失应由人保财险霍邱支公司赔偿。武庆磊提供如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证明第一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证明第一被告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车辆所有人及车辆具有合法的营运资格。人保财险霍邱支公司辩称,一、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不是保险中的第三者,而是车上人员,应当适用车上人员责任险,不适用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座,人保财险霍邱支公司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人保财险霍邱支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三、医疗费用应当扣除非医保费用。四、原告的部分诉请过高,具体在质证和辩论时阐述。人保财险霍邱支公司提供保险条款1份,证明①本车上人员不适用交强险和三者险;②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第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部分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需要原件予以核实,对2017年7月5日原告补充提交的原件于2017年7月20日发表书面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出警记录明确说明是安全事故,但没有说明车辆是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故车辆在停止状态造成损害,第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对证据5中的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对证据7中的伤残等级请法庭给7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三期”时间过长,应按照病历记载的时间计算;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对证据8中除挂户合同外的其他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系农业户口。原告对第三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6因被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对证据5,因第三被告未对非医保用药部分申请鉴定,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对证据7,因第三被告未在请求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对证据8,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对第一、三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4日15时许,武庆磊驾驶皖N×××××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N×××××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载乘员武彬及风力发电机主机货物准备送至,在湖北市大悟县芳新线准备送至工地基站安装,因雨天天气坡陡路滑及浓雾原因,车头右侧撞到山崖上车门被撞开,武彬从右车门被甩到沟坎里,车辆冲至工地旁边的坡坎下。造成武庆磊、武彬受伤及车辆、货物损失的安全事故。武彬伤后入住湖北省大悟县人民医院,诊断:右股骨骨折。同月8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预防感染等对症治疗,病情稳定后于2016年1月19日出院。花去医疗费39163.1元。2016年10月8日,安徽仁和司法鉴定所对武彬伤残程度鉴定、后续医疗费评估、三期评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武彬目前右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根据《道标》评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系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经评估后续医疗费用为人民币壹万贰仟(¥:12000.00)元。3.被鉴定人系右股骨干骨折,其人身损害误工期为30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武彬花去鉴定费2100元。另查明,武庆磊是皖N×××××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N×××××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武庆磊将该车辆挂户在龙潭运输公司,在人保财险霍邱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座)等。在诉讼中,武彬申请撤回对武庆磊、龙潭运输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人保财险霍邱支公司是否应该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争议焦点二,武彬诉请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武彬未提供证明自己脱离本车车体后遭受本车碰撞或碾压等损害的证据,因此,人保财险霍邱支公司依法不应当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只能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5万元/座)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确定武彬的损失为:医疗费39163.1元、误工费46500元(155元/天×300天)、护理费13706.4元(114.22元/天×1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40元/天×15天)、营养费3600元(40元/天×90天)、交通费800元(酌定)、残疾赔偿金53872元(26936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和后续医疗费12000元,合计175241.5元。综上所述,武庆磊驾驶机动车辆因发生单方事故致伤武彬,应承担侵权责任。事故车辆的保险人人保财险霍邱支公司应在其承保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5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的赔偿款依法应由武庆磊和龙潭运输公司,但鉴于武彬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庆磊和龙潭运输公司的起诉,视为自愿放弃诉权。武彬诉请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武彬损失5万元;二、驳回原告武彬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武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光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媛媛附1: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附2:本案标的款应缴入以下账户单位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账号24×××76开户行农行霍邱县支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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