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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某、孔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86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国。被执行人孔某,女,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安国。刘某申请执行孔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8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8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德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