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某、孔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86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国。被执行人孔某,女,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安国。刘某申请执行孔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8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8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德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