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28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8刑初59号公诉机关永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永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本宅。永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系博南镇初一铺村委会林业员兼公益林护林员,在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巡山护林监管职责,导致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间,其负责监管的初一铺村委会丫口二组“打座山阴山”山场林木被余某罗(已判刑)滥伐。经鉴定,被滥伐的203株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68.49m3。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案件线索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系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林业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其负责监管的林地林木被滥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系博南镇初一铺村委会林业员兼公益林护林员,在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巡山护林监管职责,导致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间,其负责监管的初一铺村委会丫口二组“打座山阴山”山场林木被余某罗(已判刑)滥伐。经鉴定,被滥伐的203株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68.49m3。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经侦查机关传唤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口证明、身份证;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案件线索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永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本案立案查处。3、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经传唤归案。4、中共永平县博南镇委员会批复、永平县公益林管护员选聘表、公益林管护合同、工资花名册、森林管护责任状、森林管护员考核管理办法、森林管护员工作手册;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博南镇初一铺村委会林业员兼公益林护林员。林业员、护林员负有对其监管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日常巡护、监管保护,及时发现并制止滥伐盗伐森林和林木等职责。5、刑事判决书、林木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林业行政处罚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林权证;证实余某罗因滥伐林木203株折合活立木蓄积68.49m3被本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千元。证人余某罗、丁某焱、陈古某、某古芳、段志某、某古某、姚某光、莫惠萍、梁某君的证言;证实博南镇初一铺村委会林业员、公益林护林员的聘用、待遇、管护范围、日常工作方法。6、巡山记录;证实林业员陈某某、段志某、陈古某等的巡山情况。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余某罗(已判刑)滥伐的林木在其管护责任范围内,余某罗砍树时没有发现,余某罗砍完树后才发现树被砍。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陈某某无异议。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关联,确认为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系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林业管护人员,在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其负责监管的林地林木被滥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履行了一定工作职责,但履职不到位。被告人陈某某系村委会林业员,其所负职责应区别于林业行政机关中负有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等情节,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玩忽职守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蓝碧清人民陪审员  杨达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牟林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