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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玉屏、马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屏,马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刑初396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玉屏,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户籍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皇岛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冉,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红(曾用名:马宏),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暂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户籍址:河北省迁安市。2016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皇岛港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玉屏、马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长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玉屏、马红及被告人马玉屏委托的辩护人周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1日晚,被告人马玉屏伙同潘某1、王某1、李某、高某(均在逃)等人在秦皇岛市秦港六公司堆场,盗窃煤炭1.68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2元)。2、2016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马玉屏伙同潘某1、王某1、李某、高某(均在逃)等人在秦皇岛市秦港六公司堆场,盗窃煤炭约6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80元)。并以215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马红,马红在事先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玉屏、马红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马玉屏、马红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的证言及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证实。请求对被告人马玉屏、马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马玉屏对指控的盗窃罪名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马玉屏认罪态度好,家庭生活困难,系初犯,且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红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马玉屏等人在与被告人马红事先商议,在马红同意购买盗窃的煤炭后,被告人马玉屏伙同潘彦君、王爱生、李双来(音译)、高大周(音译)(以上四人均在逃)在秦皇岛市秦港六公司堆场处,窃取煤炭约6吨,并以2150元的价格将上述煤炭销售给被告人马红。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红的住处查获涉案的煤炭4.56吨(经鉴定,该被盗混煤价值人民币2873元),已向被害单位发还涉案煤炭4.5吨。2、2016年12月1日晚,被告人马玉屏伙同潘彦君、王爱生、李双来(音译)、高大周(音译)(以上四人均在逃)在秦皇岛市秦港六公司堆场处,窃取煤炭1.68吨(经鉴定,该被盗混煤价值人民币1042元)。后被告人马玉屏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并查获涉案的煤炭1.68吨,其他四人逃跑。案发后,涉案的煤炭1.6吨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丢失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称重计量单、发还清单、照片等书证证实,秦皇岛港六公司发现堆场有部分煤炭(混煤)丢失,侦查机关在马玉屏处扣押煤炭28袋,共重1.68吨;在马红处扣押煤炭共重4.56吨。秦皇岛港公安局已分别发还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港务分公司党群工作科煤炭1.6吨、4.5吨。(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马玉屏辨认出潘某2就是其称的潘某1、王某2就是其称的王某1。(3)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证实,被盗混煤于2016年11月28日的港口场地价格为人民币2873元;被盗混煤于2016年12月1日的港口场地价格为1042元。(4)被告人马玉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2月1日晚,王某1给其打电话说潘某1组织其与王某1、李某、高某再去港里偷点煤。人到齐后,潘某1就让进港偷煤,他在附近负责放哨,其四人就在六公司堆场东北方向的一个煤垛上,用铁锹往编织袋里装煤,并把成袋的煤炭向港外扔,在向港外扔有七、八袋时,警察来了,其他人跑了,其一人被抓。并供述称2016年11月28日晚,也是潘某1联系其与王某1等人,由潘某1放哨,其四人在煤场装煤,并把煤运到王某1的家里,卖给了马红。380元一吨,总共卖了2300多元。(5)被告人马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1月28日,老五到其家对其说“我给你弄点煤,你要不?”,并说“便宜,我们也刚开始弄,没多少”,其称“不多的话,我要点也中”,到了晚上九点多,老五骑着三轮摩托,向其家送了三车煤,其按每吨360元买的,大约6吨左右,给了老五2150元。并供述称,“弄”就是偷的意思。(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30日下午,马红驾驶三轮车载着煤炭到其磅房过磅,总共过了两车,约5至6吨。(7)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马玉屏、马红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8)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日,民警在秦港六公司堆场抓获被告人马玉屏,当场查获煤炭20余袋。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屏、马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玉屏、马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自愿认罪,且涉案物品已大部发还被害单位,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玉屏的辩护人提出的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在伙同他人共同盗窃的过程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马玉屏、马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玉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红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淑侠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刘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