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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田志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志某,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6年7月9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高泽民,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志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经审理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志某及辩护人高泽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田志某接到张顺某(绰号“毛毛”,另案处理)的电话,称其在怀化市鹤城区凯琦酒店619房间打牌时抓住对方出老千,要求被告人田志某前去帮忙。后被告人田志某邀约了张某(另案处理),张某又邀约了其老表(另案处理)后,由被告人田志某驾驶湘N7Q4**黑色吉利帝豪小车赶至凯琦酒店门口与张顺某邀约的其他工作人员会合,并来到该酒店619号房间,以被害人肖沅某、韦某打牌出老千为由将二被害人肖沅某、韦某控制,并要求二被害人赔偿损失,后该伙人将桌上的现金及其他物品收走并由被告人田志某、张顺某等人驾车将被害人肖沅某、韦某押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安江农校附近的工地要求二被害人赔钱,被告人田志某持工地上的瓷砖条对被害人肖沅某的头部、被害人韦某的左大腿���行殴打,将肖沅某的头部打伤。后被告人田志某等人将被害人肖沅某带至医院进行包扎后又将二被害人带至鹤城区枫丹百鹭酒店一房间,在房间内,被告人田志某持纸盒对二被害人头部进行殴打并与张顺某等人一起要求二被害人各赔偿5万元。因二被害人身上没有现金,被告人田志某、张顺某等人要求将被害人肖沅某名下的湘N0E9**白色奥迪小车抵当还债。后被告人田志某驾驶该小车与张顺某等人一起将肖沅某带至怀化市火车站旁边的翔龙寄卖行,要求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小车抵当,后双方以6万元价格成交,因寄卖行现金不够,先行支付了5万元。张顺某拿到5万元后,当场分给被告人田志某1.2万元,被告人田志某又分别分给张某及张某的老表800元、500元。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田志某及张顺某等人才将二被害人释放。经鉴定,被害人肖沅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田志某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肖沅某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院以被告人田志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系未遂,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田志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田志某的辩护人高泽民提出辩护意见称被告人田志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并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田志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中午,张顺某受他人委托并被许诺给予好处费后在怀化市鹤城区一网吧��到正在上网的被告人田志某,称其怀疑被害人肖沅某之前在打牌过程中有出老千的行为,并且张顺某已邀约“小鬼”(“卷头发男子”,在逃)将于当日晚上和被害人肖沅某等人打牌,因此要被告人田志某再邀约些人员在打牌地点附近等候,如果张顺某现场抓住对方出老千便打电话通知被告人田志某,被告人田志某则需要在接到张顺某指令后与其他受邀约人员一同赶来打牌的房间,共同以被害人肖沅某打牌出老千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同时,张顺某许诺事成以后将给予被告人田志某一定好处费,被告人田志某表示同意。后被告人田志某邀约了张某,张某又邀约了其老表,经张顺某将打牌地点告知给被告人田志某后,由被告人田志某驾驶湘N7Q4**黑色吉利帝豪小车搭载张某等人在打牌地点怀化市鹤城区凯琦酒店附近等候。当日晚上21时许,张顺某电话通知被告人田���某其已抓到对方打牌出老千,要被告人田志某等人迅速赶至凯琦酒店619房间。田志某便与其邀约的张某等人及张顺某邀约的人员会合后迅速赶到凯琦酒店619号房间,以被害人肖沅某、韦某打牌出老千为由将二被害人控制,并要求二被害人赔偿损失,后该伙人将桌上的现金及其他物品收走并由张顺某、“小鬼”及被告人田志某等人驾驶或乘坐事先准备好的2台小汽车将被害人肖沅某、韦某押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安江农校附近的工地,要求二被害人赔钱,被告人田志某持工地上的瓷砖条对被害人肖沅某的头部、被害人韦某的左大腿进行殴打,将肖沅某的头部打伤。后被告人田志某等人将被害人肖沅某带至医院进行包扎后又将二被害人带至鹤城区枫丹百鹭酒店85011房间,在该房间内,被告人田志某持纸盒对被害人韦某头部进行殴打并与张顺某等人一起要求二被害人各赔偿5���元。因二被害人身上没有现金,被告人田志某、张顺某、“小鬼”等人要求将被害人肖沅某名下的湘N0E9**白色奥迪小车抵当还债。后被告人田志某驾驶该小车与张顺某、“小鬼”等人一起将肖沅某带至怀化市火车站旁边的翔龙寄卖行,要求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小车抵当,经过讨价还价后双方以6万元价格成交,因寄卖行现金不够,先行支付了5万元。张顺某拿到5万元后,当场分给被告人田志某1.2万元,被告人田志某又分别分给张某及张某的老表500元、800元。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田志某及张顺某、“小鬼”等人才将二被害人释放。经鉴定,被害人肖沅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田志某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肖沅某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肖沅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4日晚上,肖沅某经与田波相互邀约,与韦某、田波及田波喊来的卷头发男子在怀化市鹤城区凯琦酒店619房间开房打牌,打牌过程中,张顺某来到该房间接替了田波的位置,四人继续打牌。在这次打牌前,肖沅某与韦某商量好了由韦某使用特殊设备出老千,并且当晚由于出老千,韦某赢了2000多元,其他打牌人员均输了千余元。张顺某来了以后只打了十几分钟牌,肖沅某、韦某出老千的行为就被张顺某发现,张顺某当场收走了肖沅某、韦某的手机和桌上的剩余赌资,打电话称其抓到了出老千的人,叫人过来抓人。过了两三分钟,就进来六七名年轻男子,这些人中间的被告人田志某用手打了肖沅某两下,众人商议后将肖沅某、韦某带上了被告人田志某驾驶的湘N7Q4**小车上,在车上被告人���志某对其实施了威胁,并要肖沅某、韦某每人赔偿10万元。随后车子开到河西安江农校附近,下车后,被告人田志某用木条或砖条之类的东西打了韦某下半身,之后又打了肖沅某的头,肖沅某当场就流血了,田志某就叫了两个人带肖沅某到三医院包扎,包扎好以后,众人又将肖沅某带到了枫丹百鹭酒店,韦某也被带到了该酒店,在该酒店房间内,被告人田志某拿抽纸的盒子打了韦某的头,并要求肖沅某和韦某拿钱,二人都说拿不出钱,随后对方人员看到了肖沅某的车钥匙,就要求肖沅某去抵当车辆,为了脱身,肖沅某无奈同意。之后张顺某、卷头发男子、被告人田志某等人带着肖沅某打的回到凯琦酒店,由田志某驾驶肖沅某的车辆到了翔龙寄卖行。在该寄卖行是田志某和老板谈的价,开始说要抵当10万元,寄卖行老板说是按揭车,只能给6万,并且最终只给了5万元��金,还有1万元需次日早晨领取。寄卖行老板给了肖沅某5万元钱以后,肖沅某就将钱给了张顺某,张顺某等人就分了钱。分完钱以后,对方就让肖沅某走,并且归还了肖沅某的手机和包。后来寄卖行老板送肖沅某到酒店后,韦某也出来了,肖沅某和韦某就一起来派出所报了警。肖沅某称在场人员中,其仅与田波曾打过4次牌,与张顺某、田志某等其他人都是第一次见面,之前没有打过牌。案发后被告人田志某的亲属赔偿了肖沅某2万元,被告人田志某取得了肖沅某的谅解。另有辨认笔录在卷,证明肖沅某辨认出被告人田志某就是用木棍打伤其头部,并一起到寄卖行抵当小车,分得部分现金的男子;田波就是案发当日参与打牌的男子;张顺某就是和其一起到寄卖行抵当小车,并将钱拿走,分得部分现金的穿橘黄色衣服的男子。另有谅解书、银行转账凭证及收条在卷,证明被告人田志某的亲属赔偿了肖沅某的损失,田志某取得肖沅某谅解的事实。2、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4日晚上,韦某受肖沅某的电话邀约,与肖沅某一同在凯琦酒店6楼麻将房与田波及卷头发男子打牌,并且在事先肖沅某和韦某商议好由韦某使用了一套特殊工具出老千。上述人员打了半个小时后,张顺某来到房间,接替了田波的位置,4人继续打牌,打了不到半个小时,韦某赢了约2000元,其他人员均输了钱。张顺某发现了韦某出千,就自己把桌上的钱全都搜走了,不久就来了十多名年轻男子,他们将肖沅某、韦某随身携带的物品也搜走。这些人中的田志某提出要把韦某和肖沅某带走。于是韦某和肖沅某就被带上了由田志某驾驶的湘N7Q4**黑色吉利帝豪小车上,张顺某、卷头发男子��在这辆车上。在车上,几名男青年一直在威胁韦某和肖沅某,要韦某和肖沅某赔钱,直至二人被带至河西安江农校附近的一处工地上,卷头发男子、张顺某就和韦某、肖沅某谈赔钱的事情,被告人田志某拿长条形的瓷砖打击了韦某大腿和身上,并且打了肖沅某的头部,把肖沅某的头部打伤了。之后这一伙人又送肖沅某去医院包扎,另一伙人就在河西守着韦某。等肖沅某包扎完,田志某、卷头发男子、张顺某等人就将肖沅某和韦某带到枫丹百鹭酒店,在酒店里田志某用装抽纸的盒子打了肖沅某和韦某的头部。后被告人田志某、张顺某、卷头发男子中一人提出要韦某和肖沅某每人出10万元赔偿他们。后来他们看到肖沅某有一台车,就提出将车子抵当。之后张顺某、田志某、卷头发男子等人就带着肖沅某去当车,还有3名青年在酒店守着韦某。肖沅某在当铺当了5万元以后��和当铺老板一起到酒店找到韦某,三人会合后就于凌晨4时到派出所报案了。韦某称在场人员中,其之前仅与田波打过牌,其他人均系第一次见面,且之前未打过牌。另有辨认笔录在卷,证明韦某辨认出田志某就是驾驶湘N7Q4**吉利帝豪小车,将其强行带至安江农校、枫丹百鹭酒店并殴打其与肖沅某的男子;张顺某就是强行将其带至安江农校旁工地、枫丹百鹭酒店等地进行殴打的其中一名穿橘黄衣服的男青年。3、证人田波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参与打牌的人员为田波、肖沅某、韦某、张顺某,当天一共打牌的时间共计约为1小时,张顺某是接替田波的,但没打多长时间。田波和张顺某各输了1000元左右。在此之前,田波与肖沅某、韦某打过两次牌,张顺某与肖沅某、韦某是第一次见面,没有打过牌。证人田波证言证实关于本案发生的经过,与肖沅某的陈述及韦某证言基本一致。另有辨认笔录在卷,证明田波对案发当日参与打牌的肖沅某、韦某、张顺某进行了准确的辨认。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刘某系翔龙寄卖行老板,2016年1月4日晚上,田志某打电话给刘某称要当车,并且把电话给了肖沅某,肖沅某说是他的车,要当12万元。过了1小时,肖沅某、田志某及另外2名男子来到店里。肖沅某的车是白色奥迪A4小车,牌号是湘NQE9**。刘某称该车系按揭车,只能抵当6万元,且因为店里现金不够,经多方筹借最终凑了5万元,办了当车手续以后,刘某将5万元给了肖沅某,并要肖沅某次日来拿剩下的1万元。当车的时候,这几名青年有说过威胁肖沅某的话,最初田志某要求小车抵当12万元,但刘某态度很坚决,只能抵当6万元,对方还有一名男子因价格问题生气了。肖沅某拿了钱以后就给了对方一男子,然后几名男子就走了,只剩肖沅某一人在店里。刘某向肖沅某了解了事情经过后建议肖沅某去报警,并且开车将肖沅某送到了体育馆边。次日,张顺某来当铺索要剩余的1万元,刘某称不是肖沅某本人,故没有支付。后来这辆车被肖沅某赎了回去。另有辨认笔录在卷,证明刘某辨认出张顺某、田志某就是与肖沅某来其寄卖行当车的男子。并且次日张顺某又来寄卖行索要剩余未支付的1万元钱。5、同案人张顺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张顺某系受田波和唐甜的指使进行敲诈勒索的。因田波自称和肖沅某打牌输了10多万元,并且肖沅某打牌时出老千,案发前田波和唐甜就一起找张顺某商量此事,要张顺某帮忙叫几个人,去抓现场要肖沅某赔钱,叫人的经费就从搞来的钱里面扣,并且唐甜还事先预支给张顺某1万元,要张顺某和肖沅某打牌,目的也是为了抓住肖沅某出老千。唐甜和田波答应事成以后给予张顺某好处费,并且办事的开销都由他们负责。田波事先还对张顺某说怕肖沅某知道这件事情是他搞鬼而报复田波,所以要求张顺某等人在现场时也装模作样的打田波,做样子给肖沅某看。案发当天晚上参与打牌的有张顺某、田波、“小鬼”、肖沅某和肖沅某的朋友,当晚除了肖沅某和他朋友赢了钱,其他人都输了。张顺某称其事先就联系了田志某,并且交代田志某说他的一个朋友怀疑和人打牌时被对方的人出老千,今天一起出来打牌,如果今天发现对方出老千了,就给田志某打电话,田志某则与其邀约人一起来房间要对方赔钱,即听张顺某的意思办事,“小鬼”也是张顺某邀约的。打牌过程中,张顺某发现肖沅某等人出老千,便立即电话通知了田志某,田志某和其他被邀约的青年来了以后,众人将肖沅某和肖沅某的朋友带到河西一个修路的工地上,张顺某和肖沅某就赔偿的问题讨价还价,田志某和“小鬼”就开始对肖沅某和肖沅某的朋友实施了殴打,肖沅某头部受了伤,是田志某从地上拾起一个木质的板子打的,田志某还对肖沅某拳打脚踢,还扇了肖沅某几耳光,肖沅某的朋友也被打了几耳光。张顺某称其与肖沅某及肖沅某的朋友在案发前不认识,以前也没有打过牌,田波说的输赢情况不清楚真假。后来田志某提出去抵押肖沅某名下的一台白色奥迪A4小车,去的是嫩溪垅附近的一家典当行,当时要求要抵押6万元,但后来只抵押了5万元。这些钱张顺某自己分得3000元,田志某和“小鬼”各分得1万多元,其余的钱都在火车站6+1宾馆给唐甜了。6、被告人田志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田志某和张顺某是一年前因吃饭喝酒认识的,2016年1月4日中午,张顺某和卷头发男子等人到一网吧找到了田志某,张顺某称其与肖沅某多次打牌输了几万元,怀疑肖沅某出老千,喊田志某再叫些人帮忙抓现场来搞肖沅某的钱,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田志某一定好处费,田志某对输赢的真实性并不在意并对张顺某的邀约表示同意。当日晚上打牌之前,田志某邀约了张某,张某又邀约了其老表,上述二人搭乘田志某驾驶的湘N7Q4**牌号吉利帝豪小汽车与田志某一同在张顺某等人打牌的凯琦酒店楼下等候,张顺某抓到肖沅某等人出老千以后电话通知了田志某,田志某及张某等人,以及受张顺某邀约的其他等候在酒店大厅的人员会合后一起冲到张顺某等人打牌的该酒店619房间,张顺某指出两名出老千的男子后,一名长发男子就搜走了桌面的物品。���商议,两名出老千的男子被众人带下楼,并被要求上了田志某驾驶的湘N7Q4**小车,后来该开到河西安江农校附近的马路边,田志某和两名出老千的男青年一起下了车。因为生气,田志某先是踢了两名出老千的青年,然后又捡起地上一根长条形不知是瓷砖还是木棍的东西,拿在手上打了这名男子后背及上半身,共打断了两三根,该名男子的头部被打流血并被送往医院包扎。随后田志某接到张顺某的电话,并应其要求来到了枫丹百鹭酒店张顺某等人开的房间,一名男子答应赔10万元,但是要回家取,张顺某没有同意。此时有人提出使用这名男子名下的一台奥迪A4小汽车抵债,然后较胖的出老千男青年被留在宾馆,田志某、张顺某、长头发男青年带着被打伤的出老千的男青年来到凯琦酒店楼下,由田志某驾驶该名男青年的白色奥迪A4小车,在田志某的安排下来到火车站附��翔龙寄卖行,田志某对寄卖行老板说要将这台车抵当,寄卖行老板向出老千的男青年核实以后,张顺某就说要抵当10万元,老板没有同意,一番讨价还价以后,最终以6万元达成一致,由于当时当铺老板现金不够,就只支付了5万元,当场给了那名出老千的男青年,他拿了钱就交给了张顺某,张顺某就将5万元中的1.2万元分给了田志某,然后长头发的男子就将出老千的设备及一些随身物品还给了出老千的青年,但牌桌上的现金没有还给他,随后田志某等人便放走了这名出老千的男子。后来田志某给了张某500元,并且还承诺还有300元可以找田志某来拿,给了张某的老表800元。被告人田志某称其分到的这1.2万元均用于日常开支,之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因害怕受到法律严惩对部分事实予以隐瞒,现在其认罪悔罪。另有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在卷,对被告人田志某的供述予以佐证。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田志某系于2016年7月8日21时许在怀化市鹤城区琼天停车场被公安民警抓获的事实。8、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月5日,公安民警对被害人肖沅某进行了人身检查,发现其头顶处有1处2厘米左右的口子,周围有很多血迹。9、(怀鹤)公(刑)鉴(法伤)字[2016]1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肖沅某的损伤被鉴定为轻微伤。10、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田志某被民警抓获后对其作案的地点进行了指认,上述指认过程有指认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予以佐证。11、翔龙寄卖行寄卖抵押专用票据、肖沅某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详单、湘N0E9**奥迪小车行驶证复印件、汽车抵押款收据、授权委托及解除授权委托收款书,证明:肖沅某于2016年1月4日将其所有的奥迪小车抵押于刘某经营的翔龙寄卖行,后该车被肖沅某于同年1月8日赎回的事实。12、凯琦酒店及枫丹百鹭酒店结账单,证明:2016年1月4日肖沅某在凯琦酒店开房入住619房间,张顺某在枫丹百鹭酒店开房入住85011房间的事实。13、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田志某身份的基本情况,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4、视听资料翔龙寄卖行监控视频录像光盘,证明:张顺某、卷头发男子、被告人田志某等人带被害人肖沅某到翔龙寄卖行抵当车辆的过程、相关时间点;以及张顺某拿到钱以后,当场给被告人田志某及卷头发男子分钱的整体过程。本院��为:被告人田志某伙同他人以被害人肖沅某、韦某打牌出老千,要求二被害人赔偿损失为由,以暴力相威胁,强行索取二被害人财物人民币6万元,数额巨大,且致一人受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志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志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总额中的部分金额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未得逞部分金额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被告人田志某在案发后曾因害怕法律处罚而怀侥幸心理,对其实施的部分犯罪事实予以隐瞒,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又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田志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肖沅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田志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可以对被告人田志某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田志某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杨 侃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 颖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