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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谭干武与王敬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干武,王敬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193号申请执行人:谭干武,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执行人:王敬雄,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干武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敬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向本院承诺从2017年7月份开始,每个月20号前向龙门县人民法院账户汇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谭干武也同意被执行人王敬雄的还款计划,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