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芸芸与徐俊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芸芸,徐俊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281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李芸芸。 被执行人:徐俊成。 本院在执行李芸芸与徐俊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281民初59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卫群 审 判 员 邵吟春 代理审判员 史堂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