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许凤仙、梁光全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凤仙,梁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2017)川0504执677号申请执行人:许凤仙,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程中芬,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系特别授权委托。被执行人:梁光全,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梁光全价值45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锡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