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许凤仙、梁光全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凤仙,梁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2017)川0504执677号申请执行人:许凤仙,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程中芬,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系特别授权委托。被执行人:梁光全,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梁光全价值45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锡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