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锦屏县人民法院与唐梓峰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屏县人民法院,唐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71号申请执行人:锦屏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龙世德,锦屏县人民法院院长。被执行人:唐梓峰,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苗族。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现已刑满释放。本院作出的(2016)黔2628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梓峰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附加刑并处罚金二千元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于同年2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梓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其收到通知书之日履行如下义务:1、交纳罚金2000元;2、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20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梓峰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已刑满释放,且到当地寻找已下落不明,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唐梓峰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以及房产、无工商注册登记、无车辆登记等记录。由于被执行人唐梓峰当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梓峰现下落不明,当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光全审判员 欧昌锦审判员 黄光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清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