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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2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文学、王秀明与��告周柏坤、杨周、周顺国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学,王秀明,周柏坤,杨周,周顺国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2民初695号原告:周文学,男,1938年8月6日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文盲,农村居民,住云南省砚山县。原告:王秀明,女,1940年4月18日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文盲,农村居民,住云南省砚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跃赟,男,缘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柏坤,男,1961年7月12日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云南省砚山县。被告:杨周,男,1965年5月11日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云南省砚山县。被告:周顺国,男,1969年12月3日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云南省砚��县。原告周文学、王秀明与被告周柏坤、杨周、周顺国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学、王秀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跃赟,被告周柏坤、杨周、周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文学、王秀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周柏坤、杨周、周顺国每月每人支付赡养费300元;2.诉讼费用由周柏坤、杨周、周顺国承担。事实和理由:周文学和王秀明结婚后,共生育了4个儿子,1961年7月12日生育长子周柏坤;1965年5月11日生育次子杨周;1968年农历2月生育三子周柏树,在2010年前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1969年12月3日生育四子周顺国。由于三子外出务工没有回来,周文学、王秀明为了三子的女儿,就跟三子的女儿共同生活,周柏坤不得,非要周文学、王秀明跟他一起生活,周柏坤把周文学、王秀明安排在猪厩里居住,为此,周文学、王秀明的侄子亲自到他家骂周柏坤,在2017年4月份,周柏坤还被村委会马李红打着,还骂周柏坤你这样养老人,把整个海子边的人的脸都丢尽了,为此,周文学、王秀明多次找村小组干部调解都没有调解成,故诉至人民法院。周柏坤辩称,我父母说的是假的,我的父亲生病,我拉他来医院医治,医生说我父亲的病是肺结核会传染,我把我父亲拉回去后,才把我的父亲关起来,我也和我母亲商量过这件事情,我母亲说怎样都可以,我还买了一台新的饮水机给他们。诉状上说马李红打过我是假的,也没有马李红这个人,他其实叫李少红,他也不是什么村干部,也没有打过我。我也是一个残疾人,我的妻子也有病,我的父亲生病都是我妻子在照顾,他们���没有照顾,我希望法院解决这件事情,两老要求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我不同意,养老人是应该的,但现在老人手上还有钱,等他们用完了我们再给。杨周辩称,周文学、王秀明与我是父母子女关系,我结婚后,先后生下三个孩子,我1983年结婚,1985年分家,当时我的儿子未满周岁,分家时父母分给我3亩旱地,1.2亩田,我父母留下20余亩地不分。另外,我们哥四个也没有等分得田地,有分得几亩的,有分得二十几亩的,有分得三十几亩的,甚至有分得四十几亩的,总之,老人想给谁几亩就是几亩。我父母留下的土地也被他卖了一部分,前不久卖得80000多元的一宗地。分家时我没有分得宅基地,老房子,以及猪牛也没有分得。我要求父母把这一不平均分配的纠纷解决清楚,并且赔偿我这三十多年来因分家时分配不均给我带来的经济损失。赡养老人是理所应当的,我一定按人数分担。当初分地时,周顺国同意拿两块给我,大概有二十多亩,但周柏坤不同意,没有分成,才闹成今天这个样子的,5月份的时候我还把老人拉来砚山医治,今天他就把我告上法院了。周顺国辩称,我家本来有五哥弟,现在只有三个,当初分地的时候,是大哥和二哥他们先拿,我是拿剩下的,老人让我们每月出300元赡养费我没有意见,我觉得还有点少,老人的病还需要医治,我要求今天就把这件事情说清楚,以免以后老人的病又严重了没有人管,我一个实在承受不了。本院经审理事实认定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即周文学、王秀明与周柏坤、杨周、周顺国属父母子女关系,周文学、王秀明现单独居住生活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1.周文学、王秀明的请求是否合理;2.周柏坤、杨周、周顺国是否应当承担赡养费。周文学、王秀明针对争议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及户口证明,证实双方的身份信息;2.证明,证实周柏坤、杨周、周顺国对周文学、王秀明不尽赡养义务,经村干部和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果的事实。周柏坤、杨周对周文学、王秀明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周顺国对周文学、王秀明提交的1号证据无异议;对2号证据认为没有人养是假的,当时调解的时候还说过,先由两个大的选择,哪个要土地就由哪个养,说了一起养又都不管,都是为了土地才闹成这个样子的。周柏坤、杨周、周顺国针对争议事实均没有提交证据。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证:周文学、王秀明提交的1号证据无���议,予以认定;2号证据能够证实因老人的赡养问题经村小组及司法所解决无果,对老人的赡养存在争议,该证据与本案争议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经过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周文学、王秀明共生育5个孩子即周柏坤、杨周、周顺国、周柏树、周顺勇,其中周柏树已外出5年多无音讯,周顺勇已死亡,周柏坤、杨周、周顺国均已分家各自生活。近几年来,周文学、王秀明与周柏坤、杨周、周顺国因承包土地分配的问题有矛盾,经村小组及司法所调解无果,周文学、王秀明已单独居住生活至今。另查明,周文学、王秀明居住于周柏树的房屋内,周柏树有一女儿(24岁),现在外打工。2016年,周文学、王秀明的一块土地被征用,国家补给土地征用款61290元。周文学、王秀明均有农村医保,周文学享有农村低保。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周文学、王秀明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其要求周柏坤、杨周、周顺国尽赡养义务的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本案实际,由周柏坤、杨周、周顺国每人每月支付周文学、王秀明200元赡养费较为适宜,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老年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庭审中,周柏坤、杨周、周顺国提出,如要赡养两个老人,两个老人现在管理的承包土地就归其所有,这一观点与我国法律规定相违背,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周柏坤、杨周、周顺国每人每月支付周文学、王秀明赡养费200元,限判决书生效当月支付第一年的赡养费,以后每年在同月支付当年的赡养费。二、驳回周文学、��秀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周文学、王秀明负担5元,周柏坤、杨周、周顺国各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