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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端端诉覃远帆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端端,覃远帆,凌应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90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谭端端,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2011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自报覃远帆,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自报凌应茂,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因本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谭端端、覃远帆、凌应茂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沪0112刑初63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谭端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覃远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凌应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涉案手机发还各被害人(已发还)。原审被告人谭端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端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谭端端、原审被告人覃远帆、凌应茂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端端撤回上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刑初6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郑焯琼审判员 邬小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学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