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与张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张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129号原告: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87号。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敏,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原告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与被告张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负担。审判员 何付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