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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与张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张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129号原告: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87号。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敏,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原告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与被告张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负担。审判员  何付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