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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南京佳品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环境保护局,南京佳品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16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六合区环保局),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园林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陶沙,六合区环保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翔,六合区环保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林开祥,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南京佳品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品公司),住所地在南京服装工业园(六合区程桥街道内)。委托代理人:李占明(佳品公司办公室主任),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六合区环保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六环罚字【2016】8号《南京市六合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于当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佳品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听证传票》,通知其参加听证。2017年6月13日,本院依法组织听证。由执行长傅顺国、人民陪审员熊惠霞、刘成凤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六合区环保局的委托代理人杨翔、林开祥和被申请执行人佳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占明到庭参加了听证。2016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六合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佳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2、罚款人民币50000元。被执行人佳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六合区环保局2017年1月16日催告后,其未能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六合区环保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六合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佳品公司机加工车间废乳化液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地面残留乳化液未收集。2016年6月8日,六合区环保局向佳品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上述告知书指定期限内,佳品公司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16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佳品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六合区环保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六合区环保局作出的六环罚字【2016】8号《南京市六合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被申请执行人南京佳品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六环罚字【2016】8号《南京市六合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傅顺国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人民陪审员  熊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小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