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蔡云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云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525号被执行人:蔡云周,男,1990年10月5日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蔡云周盗窃罪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刑初59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