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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蔡云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云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525号被执行人:蔡云周,男,1990年10月5日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蔡云周盗窃罪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刑初59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