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崔雪飞与被告邵军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雪飞,邵军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813号原告:崔雪飞,男,汉族,1984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新村镇。被告:邵军委,男,汉族,1993年7月16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邵营镇。原告崔雪飞与被告邵军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崔雪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崔雪飞负担。审判员 王敬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婧文附:(2017)皖1204民初181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