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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刑更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旭武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旭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237号罪犯刘旭武,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14年7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瓦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旭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止。于2014年7月29日送阿克苏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以罪犯刘旭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刘旭武在服刑中的表现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旭武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刘旭武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6年1月20日、2017年1月2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2次;2015年7月7日、2015年12月26日、2016年6月16日、2016年12月21日获得季度表扬共4次。罪犯刘旭武是首次减刑,执行机关减刑报请时间是2017年5月17日。执行机关报请减刑七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旭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旭武准予减刑七个月(余刑至二0二0年八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史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馨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