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刑更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强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刑更278号罪犯杨强,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二监区服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葫刑一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至2020年5月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守柱、李永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减刑的罪犯杨强,证人陈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杨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杨强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记功四次、表扬一次。禁闭二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罪犯在服刑期间曾违反监狱的规章制度受过处分,在减刑的幅度范围内可予以酌减。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强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生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董千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