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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行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瑞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瑞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行终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瑞祥,男,193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赵锦岭,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系上诉人赵瑞祥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201号,组织机构代码:74846083-2。法定代表人张学锋,男,该区区长。上诉人赵瑞祥因其诉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不服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瑞祥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锦岭以与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瑞祥的撤回上诉申请和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赵瑞祥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赵瑞祥撤回起诉;三、原审判决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怀勇审判员  邢向恩审判员  赵文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向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