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时若与陈民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时若,陈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刘时若,农民。被执行人陈民洪,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时若与被执行人陈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2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时若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民洪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刘时若借款1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鄂032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双喜审 判 员 南金俭代理审判员 梁自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