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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付玮玮、付开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付玮玮,付开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7层,组织机构代码717884595。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毅、梁燕区,均为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付玮玮,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付开鹏,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付玮玮、付开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付玮玮、付开朋清偿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3008.89元、利息8628.28元及罚息、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抵押物车牌号鲁H×××××号小轿车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因未能扣押到抵押车辆,故暂未能处置该车辆。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6执15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