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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5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林春鸿与唐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鸿,唐漳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535号原告:林春鸿,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华,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漳成,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原告林春鸿与被告唐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林春鸿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春鸿以原、被告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鸿撤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计806.5元,由原告林春鸿负担。审判员  郑解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陈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