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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贵山与成安县长巷乡后长巷村委会、胡灯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贵山,成安县长巷乡后长巷村委会,胡灯艮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9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贵山(李桂山),男,195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成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安县长巷乡后长巷村委会。负责人:连进信,该村村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灯艮(胡登艮),男,195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成安县。再审申请人李贵山因与被申请人成安县长巷乡后长巷村委会、胡灯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3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结。李贵山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初始分得的承包地界明确,亩数确定,申请人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经政府确权的土地证书。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内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在未经承包方李贵山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权重新调整土地的。本案在一、二审中,法院均主观判断,没有实际到现场进行勘验,对申请人提交的现场图也未确认,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显然不具备客观公正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裁定驳回李贵山起诉的理由在认定基本事实上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成安县长巷乡后长巷村委会为调解村里各小组之间对地边的矛盾,根据该村1991年分地的地亩账丈量土地确定地界的行为,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内部土地的管理行为,原审裁定并无不妥。综上,李贵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贵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新峰审判员  郝英春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