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唐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892号原告唐某,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刘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承担。审 判 长 胡志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依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