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执裁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晋中市日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日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执裁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日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道北西街35号。法定代表人卫翔,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人字街1号。法定代表人任保林,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娟,女,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日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晋中中法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拍卖被执行人任娟名下位于珠海的房产一套,拍卖成交价191.8万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50万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6700元。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愿意用两年时间偿还剩余款项,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变花审判员 王新明审判员 康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