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民终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贵州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县蓼皋镇世昌广场21号楼二楼,实际经营地蓼皋镇观音山脚的时代天街。法定代表人:麻江南,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林,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涛,男,苗族,1990年10月27日出生,住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住所地松桃县蓼皋镇公园路12号。法定代表人:龙智强,系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副行长,特别授权。上诉人贵州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涛、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8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贵州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林、被上诉人杨涛、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自愿与被上诉人杨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州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贵州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贵州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亚勇审判员 王电赏审判员 向 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