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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7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屠某某、夏某某与包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某,夏某某,包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7753号原告:屠某某,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夏某某,女,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包某某,男,194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屠某某、夏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相邻��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两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屠某某、夏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丁美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