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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5213号原告李某,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冯某,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冯某偿还借款0.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8日,被告冯某从我处借款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后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支拖不还,故起诉。冯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8日,被告冯某从原告李某处借款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欠据上未载明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向催要,被告偿还借款1000元,剩余借款4000元一直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据能够证明被告冯某向其借款5000元的事实,原告自认被告已经偿还1000元,故被告对剩余借款4000应负偿还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欠据本院予以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某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仕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金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