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民辖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德明与叶仁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明,叶仁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辖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明,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现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仁英,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上诉人陈德明因与被上诉人叶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民初1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德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自2015年5月22日就居住在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杨家庄村6号,并办理了居住证。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山东省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因本案借贷双方未对履行地点进行约定,上诉人陈德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事后达成了补充协议,因此,接受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叶仁英的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陈德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绚丽审判员 陈品强审判员 周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