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1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会三达兴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东慧���信网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会三达兴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东慧通信网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1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中会三达兴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东慧通信网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作出(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22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湖北东慧通信网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慧丰置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90%的���权和持有东汉儒文化传播(武汉)有限公司90%的股权及持有东汉儒信息技术(武汉)有限公司95%的股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清偿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东慧通信网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慧丰置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90%的股权和持有东汉儒文化传播(武汉)有限公司90%的股权及持有东汉儒信息技术(武汉)有限公司95%的股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