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范元鹏与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舒廷华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元鹏,曾繁春,舒廷华,四川省华蓥山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建分公司,四川省华蓥山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880号原告:范元鹏,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军,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繁春,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现羁押于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舒廷华,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四川省华蓥山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东段56号5幢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162264U。负责人:李绍军,总经理。被告:四川省华蓥山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山市道遂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2096003819。法定代表人:王德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东,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690R。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元鹏与被告曾繁春、舒廷华、四川省华蓥山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华蓥山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建分公司、第三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元鹏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元鹏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元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范元鹏负担。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