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闻怀平与魏长青、徐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怀平,魏长青,徐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2689号原告:闻怀平,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汉应,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长青,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徐兰华,女,1969年8月11日生,��族,住兴化市。原告闻怀平诉被告魏长青、徐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怀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汉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长青、徐兰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闻怀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1999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于1999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于1999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9000元、于2000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合计向原告借款64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魏长青、徐兰华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分别于1999年1月4��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于1999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于1999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9000元、于2000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合计向原告借款64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魏长青合计向原告借款6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欠款不还,显属无理,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自2017年4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债务发生在被告徐兰华与被告魏长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兰华对上述借款本息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魏长青、徐兰华立即共同偿还人民币64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长青、徐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闻怀平人民币64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魏长青、徐兰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165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长 高顺祥人民陪审员 瞿宽泽人民陪审员 陶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