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与李小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李小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303号原告: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勇,男,该单位职工。被告:李小林,男,1961年8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园青人民陪审员 时跃荣人民陪审员 臧永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