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3民初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与李小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李小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303号原告: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勇,男,该单位职工。被告:李小林,男,1961年8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园青人民陪审员  时跃荣人民陪审员  臧永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