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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古县飞龙煤化有限公司诉郝武斌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县飞龙煤化有限公司,郝武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5民初388号原告:古县飞龙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岳阳镇辛庄村。法定代表人:李自生,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范珊珊,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古县飞龙煤化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古县岳阳镇城关村。被告:郝武斌,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2013年4月22日至2017年2月10日古县飞龙煤化公司职工,现住古县岳阳镇龙泉街087号。委托代理人:刘慧,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县飞龙煤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武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古县飞龙煤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县飞龙煤化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古县飞龙煤化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县飞龙煤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古县飞龙煤化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