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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鲁与何友茂、薛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鲁,何友茂,薛强,何成,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961号之二原告:张鲁,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友茂,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薛强,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何成,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南部县。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基,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张鲁诉被告何友茂、薛强、何成、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鲁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薛强、何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鲁撤回对被告薛强、何成的起诉。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巴好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