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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跃进、赵俊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跃进,赵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3执209号申请人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贺建军,理事长被执行人韩跃进,男,汉族,。被执行人赵俊霞,女,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423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韩跃进、赵俊霞在原告宁陵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20万元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等于2017年1月18日前还清。二、被告韩跃进、赵俊霞自愿用办理该笔借款时所抵押的房屋优先偿还该笔借款。申请人��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睢县城关镇中心大街西侧的1-7层商住房地产,分别于2017年6月19日10时至2017年6月20日10时、2017年7月15日10时至2017年7月16日10时依法对其所查封房屋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拍卖流拍。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人同意以拍卖价接受韩跃进位于睢县城关镇中心大街西侧(房权证睢县2010字第xxxx号、睢县2010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总计277.89平方米,价值299.6335万元的房产抵偿本案债务299.633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规程(试行)第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睢县城关镇中心大街西侧的1-7层商住房地产土地证编号:睢国用(08)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睢县房权证2010字第x**号、睢县房权证2010字第x**号,归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审判长  张光辉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修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