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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辖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浙江迅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浙江迅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辖终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迅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进的上诉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2017)浙0212民初5764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为承包人与分包人关系,合同目的为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一定的劳务工作,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脚手架单项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管辖约定,本案应由约定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浙江迅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涉案《脚手架单项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来看,上诉人系鄞州新城区首南街道陈婆渡片区CPD3-05-08地块工程的承包人,其将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中的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给被上诉人,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述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故本案属于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分包合同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金萍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代理审判员  夏武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麻华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