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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宝马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晓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水东49号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A座16层。法定代表人魏加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03民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