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北京裕恒通建材综合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一街第二社区居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裕恒通建材综合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一街第二社区居委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870号原告北京裕恒通建材综合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一街村。法定代表人马国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春颖,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公司宿舍。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一街第二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一街村。负责人杨新平,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裕恒通建材综合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一街第二社区居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天君调解,原告北京裕恒通建材综合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一街第二社区居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裕恒通建材综合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一街第二社区居委会的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