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衡水精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水精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民催2号申请人:衡水精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景州镇亚夫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3027429XQ法定代表人:何俊花,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衡水精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衡水精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3130005134854346、票面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日期:2017年1月11日、到期日:2017年7���11日、出票人:辛集市泽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张家口银行辛集支行、收款人: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衡水精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衡水精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 炯人民陪审员 齐玉会人民陪审员 王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