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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财保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财保2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伊兵,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01031967********,住太原市尖草坪区金桥西街汾源小区*******号。被申请人: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80号1幢3层。法定代表人:武刚成,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伊兵与被申请人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晋0108财保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伊兵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伊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的冻结及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