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湖北甫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柏竹、王小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甫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柏竹,王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保183号原告:湖北甫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桥垱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王宏望,总经理。被告:柏竹,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住钟祥市胡集镇。被告:王小琴,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住钟祥市胡集镇。系柏竹丈夫。原告湖北甫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柏竹、王小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甫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柏竹、王小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8000元。担保人方桂花自愿为湖北甫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甫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柏竹、王小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担保人方桂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年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宪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