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顾成明与王小敏、王春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成明,王小敏,王春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798号原告:顾成明,居民。被告:王小敏,居民。被告:王春明,居民。原告顾成明与被告王小敏、王春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成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敏、王春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成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归还担保款72167.20元,并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10日,被告王小敏在王春明、朱延松、高素明、顾成明担保下,向丁勇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逾期后,王小敏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王春明、朱延松、高素明、顾成明也未承担担保责任。为此,丁勇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延松、高素明、顾成明连带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3万元、业务费3万元,共计人民币26万元。2012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2)灌商初字第0360号民事判决,判决朱延松、高素明、顾成明向丁勇共同连带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其利息(以本金20万元,按现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内期限贷款月利率4.875‰的四倍,从2011年8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因丁勇申请执行,法院从原告工资账户中扣划人民币72167.20元用于偿还原告担保款项。被告王小敏、王春明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事实主张,向本院举证王小敏出具给丁勇的借条、本院(2012)灌商初字第036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原告的银行存折等证据,经庭审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8月10日,被告王小敏向丁勇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向丁勇出具借条,王春明、朱延松、高素明、顾成明四人在借条上为王小敏向丁勇签名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逾期后,王小敏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王春明、朱延松、高素明、顾成明也未承担担保责任。2012年2月13日,丁勇起诉要求被告朱延松、高素明、顾成明连带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3万元、业务费3万元,共计人民币26万元。2012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2)灌商初字第0360号民事判决,确定朱延松、高素明、顾成明向丁勇共同连带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其利息(以本金20万元,按现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内期限贷款月利率4.875‰的四倍,从2011年8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因丁勇申请执行,2014年4月18日,本院从原告工资账户中扣划人民币72167.20元用于偿还原告担保款项。本院认为,丁勇与王小敏之间的借款合同,及王春明、朱延松、高素明、顾成明与丁勇之间的保证担保合同,均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借款人王小敏未向丁勇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经本院判决,原告顾成明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主债务人王小敏追偿。故原告现要求被告王小敏返还人民币72167.20元,并赔偿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连带保证人王春明及朱延松、高素明、顾成明之间未约定保证份额,因原告向丁勇返还款项人民币72167.20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王春明对其中的四分之一份额承担责任,即被告王春明应在王小敏所负债务人民币18041.80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责任,并从原告返还该款之次日起,向原告赔偿该款项的利息损失。“子债父还”是民间传统习德,但对此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现原告提出被告王春明系被告王小敏父亲,王春明即应按“子债父还”的传统,对被告王小敏所负原告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顾成明返还人民币72167.2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以人民币72167.2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4年4月9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春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被告王小敏欠付原告顾成明债务人民币18041.80元范围内,向原告顾成明承担担保责任,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8041.8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4年4月9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王小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黄正华人民陪审员 贺守能人民陪审员 孙东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琼附:灌云县人民法院涉案标的款账号户名:灌云县人民法院帐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