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8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瞿海华与傅幸桥、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海华,傅幸桥,张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8218号原告瞿海华,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傅幸桥,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张凤,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海华诉被告傅幸桥、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瞿海华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