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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8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瞿海华与傅幸桥、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海华,傅幸桥,张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8218号原告瞿海华,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傅幸桥,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张凤,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海华诉被告傅幸桥、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瞿海华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