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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廷钟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廷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272号罪犯郭廷钟,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回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廷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全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廷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郭廷钟本次于2017年4月19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郭廷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廷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郭廷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廷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