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庚凤与徐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庚凤,徐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67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刘庚凤,女,汉族,1974年12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新桥镇三柏堂村5组22号。被执行人徐志刚,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桐兴村五社1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徐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志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徐志刚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旭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继珍 关注公众号“”